青海一商人因1900万元股权纠纷被“以刑化债”?当事人已上诉

近日,循化县人民法院2025(青)0225刑初12号判决书显示,认定徐长来犯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8,178,032.87元(下称817万元);犯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23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徐长来是青海省海东市人大代表,同时还担任互助县塘川镇大庄村村主任,目前已经卸任上述两个身份。这源于徐长来和女商人蔡某玲一场1900万元股权纠纷之争。

徐蔡二人和另外两名股东于2019年7月份成立青海恒鑫物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恒鑫物流),由徐长来担任法定代表人操作此项目。2021年,因公司经营事宜,徐蔡二人产生分歧和矛盾,四名股东签署协议,徐长来拿回投入的本息共计1900万元退出恒鑫物流所占股份。

徐长来表示,他和蔡某玲在对完账之后,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要求履行协议约定未果之后,蔡某玲以徐长来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3月13日,互助县公安局对徐长来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同年10月10日,公安局以徐长来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3月27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长来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此后,蔡某玲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24年11月11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将案件指定由循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将该案移交循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5年11月12日,循化县人民法院对徐长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徐长来犯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817万元;犯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23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恒鑫公司转出又回流的817万元,备注为“代交徐长来股本金”,而其他股东“不知情”,被法院认定为侵占。

徐长来和他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恒鑫公司在款项支付环节有两个U盾,分别是制单U盾和复核U盾。为了确保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其中制单U盾由徐长来方掌控,而复核U盾由蔡某玲方掌控。网银支付环节,任何一笔业务网银支付,需经制单U盾发起支付指令,并经复核U盾复核后方能支付,缺一不可。该笔款项的转出方蔡某玲应是知情。

其次,恒鑫公司也未将该笔款项作为徐长来股本金入账,工商登记也未将该笔款项作为徐长来的实缴股本,所以不能认定徐长来侵占该笔资金。

循化县法院认定徐长来挪用的232万元也受到徐长来和辩护律师的质疑,因为恒鑫公司自成立之初就缺乏自有资金,其实际经营完全依赖股东之间的循环垫资和拆借,性质上属于股东之间的资金流动性支持,根本不存在“挪用”。中一会计事务所鉴定结果印证上述事实,恒鑫公司存在严重财产混同现象和资金拆借问题。

另据青海正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恒鑫公司共收到徐长来的投资款1042余万元。

2023年4月21日,也就是在互助县公安部门对徐长来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之后,蔡某玲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提出的诉求之一就是希望解除和徐长来的股权转让协议。

徐长来认为自己被“以刑化债”了,如果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放弃投资的本息,也不会面临牢狱之灾。目前他已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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