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实施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
三、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3。
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五、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牛肉保障措施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商务部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该措施为什么选择“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调整所必要的范围内。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在于帮助国内产业渡过当前困境,而非限制正常贸易。“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措施力度适度温和,既救济了国内产业,为其进一步恢复和发展提供空间,也能兼顾贸易伙伴的合理诉求,尽可能避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有记者问:保障措施具体将如何执行?
答:对进口牛肉的保障措施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如进口数量未达到年度配额数量,进口牛肉将适用现行关税税率。当进口数量达到了年度配额数量的第3日起,将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有记者问: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如何获悉配额使用情况?
答:商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将在进口数量达到各国年度配额数量的50%和80%时,通过相关公开渠道发布提示信息;在达到各国年度配额数量时,将发布提高关税的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