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将进一步巩固「蓝白合」态势,高虹安台湾

  台湾高等法院昨日对新竹市长高虹安所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出现重大逆转:撤销一审贪污罪判决,仅以「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允许易科罚金十八万元新台币,无需入狱。判决出炉后,高虹安明确表示将依法尽速完成复职程序,新竹市政府也已向「内政部」申请恢复其市长职务。虽然「检察署」必定会上诉,但按照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第三审是「法律审」而非「事实审」,主要任务是审查原审(通常是二审)判决有无「违背法令」,而非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以确保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因而估计「最高法院」将会认可台北高等法院的裁决。倘此,高虹安就将不但能够继续履行其即将复职的新竹市长的职务,而且还将能够参加明年十一月的「九合一」选举,争取连任新竹市长,而且胜选率将会很高。

  实际上,在民进党及其侧翼团体发动的「大罢免」中,高虹安所获不同意票数为十二万三千四百八十三票,比她在二零二二年市长选战的九万八千一百二十一票还要高出二万五千六百三十二票。高虹安挟此飓风,再选新竹市长「想唔赢都几难」。再加上高虹安此前在担任新竹市长时,服务不分党派,只要民代提出的要求合理,几乎都会设法解决,因而获得新竹市民的好感及支持。而且新竹市又被「小草」们视为前主席柯文哲的根据地,高虹安虽然在涉案后宣布退出民众党,但既然所涉「贪污案」已经被推翻,而且还可以依法复职新竹市长,因而相信将会恢复民众党党籍。有了「地主」柯文哲的加持,高虹安在明年底争取连任新竹市长的选战中,将会「如虎添翼」。

  高虹安的被检调当局侦查及起诉,及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贪污罪」成,可以说是「塞翁失马,安知非福」。一方面,就高虹安本人而言,她收获了新竹市民的同情和支持,她在「大罢免」中的所得不同意票远高于新竹市长选举的得票数,就是明证。而且经此一「役」,使其成为明年底新竹市长选举中,蓝白阵营不可撼动的「共主」。在新一任新竹市长任满后,还可以与国民党「立委」郑正钤互换「战场」,在新竹市参选唯一一席的「区域立委」,使得新竹市成为民众党的坚强堡垒。

  另一方面,在政治场面来说,高虹安的「涉案」反而成了新竹县市「蓝白合」的催化剂。实际上,在「大罢免」中,国民党与民众党在新竹县市进行「交互式」的合作,高虹安之所以能够获得超逾当选票数的不同意票,就是得益于国民党的全力支持。反过来,民众党在国民党新竹市「立委」郑正钤闯过「罢免关」,也是得益于民众党的支持。另外,在新竹县,国民党「立委」林思铭的「过关」,同样也是「蓝白合作」的结果。

  因此,「蓝白合」已经是新竹县市的共识,而且可能是全台最明显的县市。其实,在此之前,新竹市就已经展示了「蓝白合」的良好势头。高虹安委任了不少国民党人出任市政府的重要职务,市议会层面也已形成「蓝白合作」的默契。因而国民党已将新竹市视为「蓝白合作」的示范区,明确二零二六年「九合一」选举仍然维持「市长白、民代蓝」的合作基调。在高虹安「打甩」「贪污罪名」后,这个态势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其实,高虹安之所以能够「打甩」「贪污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得益于「蓝白合作」。就连自称为「刑法学专家」的民进党「立委」沈伯洋,也认为是「立法院长」韩国瑜给台北高等法院的回函,是台北高等法院改判高虹安「贪污罪」无罪的最重要关键。

  实际上,在二审的过程中,台北高等法院受命法官郭豫珍对于一审依照《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判决高虹安有罪,提出质疑,她认为此法违法,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因此高院合议庭今年一月二日裁定停止审理高虹安案,声请「宪法法庭」裁判。然而「大法官」认为,《立法院组织法》该条文仅属「立委」助理聘任与预算支应规定,并不直接涉及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可声请「释宪」的范围,认为声请理由「空泛」,不符合《宪法诉讼法》要件,「宪法法庭」于二月裁定不受理,台北高院才在四月重新开庭,并发函「立法院」询问。「立法院」函覆认为,编列「立委」公费助理经费是补助「立委」问政需要所须的财力不足,本质属于「立委」补助费性质。也就是说,「立法院」认定助理费本来就是「立委」个人的,所以高虹安没有贪污问题。因而台北高院裁定,助理费的性质应属「实质补助,弹性匀用」,本质上是「整包给『立委』自由弹性运用」的补贴,并非专门用于支付助理薪资的专款。因此,高虹安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因浮报行为成立伪造文书罪(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

  这个认知,与当年在马英九的「特支费案」中,辩护律师陈长文以「大水库理论」来为马英九辩护,并获「最高法院」承审法官接受,因而判决马英九无罪,极为相似。也为日后类似「立委」及县市议员助理费运用案件的裁决,提供了参考,而且很可能也将为目前陷入争议的「助理费除罪化」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正当性。

  不过,高虹安虽然「打甩」了贪污罪,但仍有所涉「诬告案」在上诉中。该案的缘由是,笔名「翁达瑞」的陈时愤在二零二二年发文指控高虹安的博士论文涉及抄袭等学术伦理争议,高虹安因此对陈时奋提出加重诽谤告诉,但检察官认为陈时奋的言论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因此给予不起诉处分。陈时奋在获得不起诉后,反过来对高虹安提起自诉,控告她犯下「诬告罪」,认为高虹安明知自己的论文有问题却仍提告,意图使他受刑事追诉。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构成诬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无易科罚金适用空间),仍可上诉。而依《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受刑人若经检察官同意以社会劳动方式代替入监执行,其履行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影响参选资格。关键是三审是否驳回高虹安的上诉,及检察官是否同意以社会劳动方式代替入监执行,否则,如入狱时间与选举时间「撞车」,可能会影响其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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